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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辩勾兑网红雪碧网红可乐与制毒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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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铭:广强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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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毒品泛滥的今天,新型毒品不断涌现,制造毒品的手段越发隐匿,方式越发多样,而有些毒品看似为新型毒品,实质上为旧酒换新瓶,从司法的角度判断某个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制造毒品,愈发成为一个难题。就毒品的制造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制造方式:一是对毒品原植物进行简易加工,如从罂粟中提炼汁液制造成鸦片,又如对大麻原植物中通过击打、晒制、筛制、碾压等方式制作成半成品、成品;二是利用物理混合的方式形成新的毒品种类;三是通过化学原理合成相关毒品,如摇头丸、冰毒、芬太尼等物质。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的是对相关毒品勾兑混合是否属于制造毒品,以及在大麻成品制造流程中,其工艺要到什么样环节才能视为刑法意义上的“制造”毒品?今天,我们先来探讨第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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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制造毒品的认定与处罚问题:鉴于毒品犯罪分子制造毒品的手段复杂多样、不断翻新,采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情况大量出现,有必要进一步准确界定制造毒品的行为、方法。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为了便于隐秘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的,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范畴。

根据会议精神,区分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制造毒品,关键辨别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辨别行为人是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勾兑毒品还是为了便于隐秘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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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是吸毒人员为了寻求刺激或为了隐匿侦查,通过摇头丸、K粉等与各种饮料勾兑成开心水、快乐丸等新型的液态毒品。从本质上来说,这种简单的勾兑依然是没有改变毒品的根本属性,该类物质上的主要成分并未改变。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此种混合是不能够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制造”毒品。但有一些简单的混合则可以生产出新的毒品类型,如在冰毒中加入某些香料或咖啡因,从而生产出麻古,无疑这当然能归入制造毒品之列。由此,划分两者的界限是应当是比较清晰的,但在现实的案例是千奇百怪,特别是市面上新出现的一些毒品物质,毒品种类的复杂多变致使司法机关在处理勾兑液态毒品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意义上的“制造”行为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乃至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其一,勾兑毒品用于自己吸食者少,用于出售牟利者众,故实务中勾兑多伴随着出售,对于此种情形,司法机关一般都只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尽管必须承认是对同一毒品既制造又贩卖,并不触及数罪并罚,毒品数量也不会重复计算。我们用以下几个案件为例,阐述这一观点。

例一,()粤01刑终号载明,被告人李某某在一些止咳水当中勾兑一些雪碧、可乐等饮料,其行为不符合制造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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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粤刑初号载明,辛某(另案处理)从年底开始,在网上购买曲马多药片、果汁、纯净水、空瓶及标签后按照一定比例勾兑成“止咳水”并利用QQ进行出售。

例三,()粤13刑终号载明,关于指控被告人犯制造毒品罪,经查,被告人林某某将混合了酒精、水的麻古粉烘干后制成丸状麻古,未改变毒品的化学成分和属性,未使之成为另一种独立形态的毒品,仅是将毒品从粉状到丸状的物理形态转换,在案证据亦不能证实在麻古粉中混合酒精、水后烘干所得的丸状麻古纯度比之粉末状更高,仅凭通过缴获的酒精灯、玻璃壶等工具不能认定被告人林某某制造毒品,在林某某有吸食毒品的行为且无其他证据证实其存在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前提下,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更为妥当,故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制造毒品罪不当,应予纠正。

例四,()内刑初号载明,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购买的咖啡因、苯甲酸钠勾兑成液体铵钠咖或熬制成固体铵钠咖对外进行销售。

例五,晋稷检刑刑不诉〔〕22号载明,根据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其在家中用毒品咖啡因“面面”混合一些吗啉胍片,维生素B1,氨茶碱,氨酚待因用筷子搅拌,加上水之后在锅里熬制成糊状状态后晒干,其所采用的这种方法未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也未能制造出新型的毒品,所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行为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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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倘若行为人使用混合勾兑的方式改变原来的毒品的主要成分,创造出了新型的毒品种类,其行为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制造毒品

如,()鲁17刑终号载明,购买大烟膏后,在巨*县柳*镇刘**制衣有限公司自己租住的房子内,采取勾兑、烘干等手段,加工制造毒品粗制吗啡(又称黄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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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粤刑终号载明,上诉人许某某亦供认其将“麻果粉”(含甲基苯丙胺粉末)混入珍珠粉、米粉及上述吸食甲基苯丙胺后留下的含少量甲基苯丙胺成分的过滤水等,通过加热、搅拌的方法,混合成“麻果”酱,即前述含甲基苯丙胺的固液混合物。从上述证据可见,上诉人虽没通过改变化学成分的方法来制造毒品,但其通过加热、稀释等方法改变原有毒品的物理形态,制成与原有毒品不同纯度、不同数量的毒品,其行为已符合制造毒品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其犯制造毒品罪准确。

以上观点仅是笔者查阅相关判例后的简单思考,如有错误,请予以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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