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局直属分局查办了一起销售过期食品案件,经营者因此被处罚人民币五万元
—直属分局—
以案说法
一、基本案情
吴某在我市经营一家电影院。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在的电影院进行例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5罐罐装汽水糖浆正常接入现调机,可以通过现调机制作相应口味的饮料进行销售,但当中有四罐汽水糖浆过期。其中:1、怡泉+C柠檬味,11.3L,生产日期:年3月29日,保质期至年6月11日;2、雪碧柠檬味,18.9L,生产日期:年7月16日,保质期至年9月28日;3、可口可乐,18.9L,生产日期:年10月18日,保质期至年12月31日;4、柠檬红茶味,18.9L,无标签记载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案情分析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或无生产日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且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或无保质期的汽水糖浆4罐;
2、罚款人民币元,上缴国库。
四、案件启示
本案经验告诉广大经营者,不能存有侥幸心理,
食品安全很重要!
如何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编辑:直属分局朱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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